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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婚姻的守門人(上)

結婚是不是兩個人的私事?許多人認為當然是。但是從法律上看,不完全是。
結婚要有效力,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例如要達到適婚年齡,不能有近親關係,有配偶的人重婚無效等等。離婚也一樣;除非兩人合意分手,否則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才能向法院請求離婚。而無論結婚或離婚,都要有證人,也要辦理登記。套用錢鍾書「圍城」的比喻,想衝進城或逃出城,都要符合政府規定。同時,結婚之後,眾多法令賦予各種權利,施加各項義務,有民事的財產和名分,有稅法上的差別待遇,也有婚外情的刑事責任。不論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還是社會的認知,城裡的人就是和城外的人不一樣。
簡單的說,婚姻是國家的制度,除了情投意合的兩人,還有設計這座圍城,同時為它守門的政府。既然是國家設計的制度,為什麼只有一男一女才能進城?政府根據什麼道理設計這樣的制度?這正是多元家庭憲法爭議的核心議題。
為避免無休無止的爭議,有論者(例如Michael Kinsley)主張讓婚姻制度私有化(to privatize marriage),政府不再是制度的設計人和守門人。三個人要結婚可以,一個人和自己結婚也可以。政府不為同性婚姻核發證書,也不幫異性夫妻辦理登記。政府退出婚姻制度,結婚真正是兩個人(或幾個人)的私事。論者認為這樣可以根本解決同性婚姻的爭議。
但從二○○三年美國麻州的案件開始,不論是傳統婚姻的維護者,或是推動多元家庭的人,都沒有提出這樣的訴求。他們還是擁護政府認可的婚姻制度。不同的是,有人希望不論是一男一女或兩男、兩女都可以進城。有人則是努力把兩男、兩女擋在城外。法庭上,雙方各自提出自己確信的真理進行辯論,雖然壁壘分明,但不失理性。綜觀十年攻防,法院多數認同多元家庭的主張,並對於禁止同性婚姻的理由,一一提出反駁。
一、婚姻的目的
首先是婚姻制度的目的。維護傳統婚姻的人認為,結婚的目的就是繁衍後代。雖然不是每一對異性婚姻都生育小孩,但整體而言,異性婚姻確是人類得以生生不息的支柱。同性結婚不能生育,不能實現婚姻制度的目的,因此不應准許。
法院多數意見認為,法律並未以生育能力或生育意願做為結婚的前提要件。纏綿病榻奄奄一息的人,一樣可以結婚。另方面,已經結婚的人,不會因為年齡或疾病不能生育而喪失婚姻的效力,或成為離婚的理由。另方面,同性伴侶也可以藉由第三人的協助,例如代理孕母等方法生育小孩。以不能生育做為拒絕同性伴侶結婚的理由,並不適當。判決指出,婚姻的意義在於相知相守的承諾,而非繁衍後代的功能,否則不能或不願生育的異性伴侶也不能結婚。
此外,波斯納法官(Richard Posner)指出,美國的同性伴侶收養超過二十萬名小孩。而收養行為不但減少育幼院的院童人數,而且帶給無力扶養小孩的懷孕婦女一線希望,不必擔心生下小孩之後沒有人扶養而陷入絕望,因而導致墮胎。從這個角度看,同性伴侶對於繁衍後代並非全無助益。
二、養育小孩的最適環境
由同性伴侶撫養小孩,究竟是福還是禍?這是另一個爭議的焦點。維護傳統婚姻的人強烈主張,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才能提供小孩最好的成長環境。他們並提出研究報告支持這樣的論點。另方面也有研究指出,同性伴侶的家庭,同樣提供良善的環境讓小孩健康的成長。
法院認為,「異性家庭優越」的論證缺乏科學根據,往往只是傳統的刻板印象。事實上,不讓同性結婚,因而剝奪他們的子女享有婚姻制度所帶來的優惠,才是影響子女成長環境的重要因素。此外,波斯納法官還提出同性伴侶撫養的小孩,在學校可能面臨的問題。他說,如果不許同性結婚,小孩認知自己的父母缺乏合法的婚姻,和別人不同,心中一定感到不安。但如果允許同性結婚,小孩可以向同學說明,他們的父母一樣擁有合法的婚姻,一樣得到政府的承認,子女心中的不安和同學的疑慮也可能化解。
判決同時指出,如果以提供小孩良好的成長環境做為結婚的條件,那麼許多異性伴侶也不能結婚,因為有人是刑事罪犯,有人對小孩虐待、性侵、毆打或棄而不顧。因此,以父母性別做為判斷子女成長環境的唯一標準,其實只是偏見。
(作者為中原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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