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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8日 星期六

頂新型食安財經犯罪

2014-11-02
◎ 范里
       實行財經犯罪的食品業者,其營利策略並非考慮如何改善品質以提升生產力,而是犧牲其生產事業所應有的生產品質,甚至不惜違反食安法規以抑制成本、美化財報,假借募集資金之名而聚斂金錢。
不肖食品業者為聚斂金錢而不惜犧牲生產品質,其中銀行亦經常扮演幫助犯的角色。例如:頂新魏家,在二○○九年以十三億元買下九戶帝寶豪宅,貸款成數高達九十九%;今年十月更有立委指出味全三重廠土地開發之聯貸案亦有違法超貸之事。銀行違反營業常規的超貸行為,很可能扮演著財經犯罪的幫助角色,協助公司及企業經營者製造不實信用,讓投資者誤認公司及企業經營者財力雄厚、信用良好,具備穩定企業財務的能力,便紛紛購買該公司的股票與公司債。
依會計學基本公式,公司資產應等於負債與股東權益的總和,但是,在財經犯罪中,往往是負債與股東權益的總和大於資產,此即「不當虛增公司資本」。實行財經犯罪的食品企業,往往發行大量的股票、公司債,但其本身的資產價值,包括其生產力、生產品質等,其實遠劣於其所募得的資金。銀行違反營業常規的放款行為協助業者捏造不實信用,正是一種「不當虛增公司資本」的手段。
如此「不當虛增公司資本」,看似僅有公司增加財富,但是,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價值亦在這樣的金錢遊戲中不斷被炒作,實行財經犯罪的企業經營者便藉由有價證券的交易巧妙地偷天換日,為自己獲得更多的財富。
現制下食品企業欲申請上市、上櫃或跨業經營,主管機關往往僅「形式審查」其財務情況,卻忽略其生產品質的良窳。事實上,財報可以美化、吹噓,但其生產品質卻是企業獲利及永續發展的基礎。此際,主管機關應向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請求職務協助,審查其本業生產情形,並敦促相關機關進行稽查。但是,我國政府經常有意無意地放任這些食安慣犯進入證券市場虛增資本,甚至兼營數業,形成財經巨獸,卻未審查其營業是否合乎食安法規,顯有瀆職之嫌。 (作者為臺大中文所碩士班研究生、臺大法律學系法學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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