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 回目錄 ]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赤道原則的界線

2014-11-03
◎歐陽書劍
頂新集團的黑心油重創食品產業,零售通路的相關商品乏人問津,怒氣甚至外溢至集團其他產業,顯示商人的惡劣行徑及主管機關的行政失能,已超越大眾的容忍底線;而財政部和金管會對頂新集團貸款的不同態度,則在食安事件中,提供了檢討金融業之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以及社會責任的機會。
廿世紀末,全球環保意識和人權觀念抬頭,使得民主國家在推動重大建設案時,更要考慮社會觀感和地方民眾的態度,這樣的發展,也使部分企業家開始思考如何將公司目標與社會責任結合,尋求企業和社會雙贏的可能。在二○○三年,銀行界就主動提出為環境把關的赤道原則,希望解決日益複雜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問題。
赤道原則由世界銀行(World Bank)旗下的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和九家跨國銀行於二○○二年底在倫敦召開會議討論後大致成形,二○○三年初的第二次會議提出原則,並定名為格林威治原則(Greenwich Principles);二○○三年五月更名為赤道原則,以彰顯不分南北半球或是國家開發程度均同樣適用的精神,當年六月四日正式公布時,有七個國家的十家大型跨國銀行宣布採行。
赤道原則共有十條,主要是要求金融機構在承作基礎建設等一千萬美元以上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案件時,區分該案件對環境和社會是否有不良影響,同時應有獨立評估、改善、放款取捨和資訊揭露等規範,避免造成環境和社會的傷害。赤道原則的採用雖無強制性,但自願加入的金融機構要有相應的內部作業辦法,並定期提出報告;即使如此,二○一三年六月四日第三版赤道原則公布後,目前已有三十四國七十九家國際銀行採用,且有多家將適用範圍擴大到一般放款案件。
赤道原則雖是跨國外銀的共識,但過去在本土銀行並未生根。頂新集團黑心油事件後,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認為,銀行對頂新集團新增貸款可以赤道原則決定是否核貸;不過他認為借新還舊的貸款案,因貸款總額未變,應視為舊貸款繼續支持,以免影響企業營運,造成員工失業。財政部次長吳當傑則在上週五說明公股銀行立場,決定到期不續借,由八大公股行庫在今年底先收回頂新集團到期貸款約百億元。
一個政府出現兩種不同決策,一個擔心企業因此倒閉,一個捍衛道德到底,顯示官方和銀行在面對社會責任時的無所適從,此時,正是應系統性思考如何採行赤道原則之機制及做法的時刻了。
雖然赤道原則被視為金融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但基本上它更是一個風險管理架構。對採行的銀行來說,目的就在「決定、評估與管理專案融資交易之環境及社會風險」;也只有將它納進風險管理,銀行預先評估大型放款的環境和社會風險,才能降低風險的發生機會。
頂新案是一個鮮明例子。一旦客戶違反法令或社會期待,做出傷害大眾或環境的行為時,經常也會影響其營運績效,進而拖累往來的銀行。對企業而言,任何業務限制,雖然都是成本和責任的增加,但赤道原則的採用或社會責任的履行,除了強化形象,長期反而可以穩定銀行業務及獲利。所以採行時降低近利的考慮,嚴格處理違反的企業,否則終將聊備一格。
赤道原則的採行,不是高道德的呼籲,而是金融業對大環境風險管理的落實。從這個角度來看,已經造成台灣社會難以彌補傷害的頂新集團,可以不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嗎?
出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