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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食安問題不只是詐欺問題


為何把「食品健康安全問題」,
變成是「財產詐欺問題」,在證據上的焦點並不同。

作者: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刑事法教授)

台灣遭受到黑心油的毒害, 而引起人民的恐懼與實害。在這麼廣大媒體的報導,而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究竟能否真正徹底解決食品犯罪的「健康安全」問題,抑或又是個轉移焦點的治標,甚至造成渾沌不清的問題?尤其涉及到為何把「食品健康安全問題」,變成是「財產詐欺問題」,在證據上的焦點並不同。

一、食品安全爭執的問題點:在於侵害到甚麼「法益」的問題?這些餿水油,吃了後,會儲存在大腸、肝臟,會產生致癌,會引起癌病。對此,大部份的人民會認為是「生命」、「身體」法益為主要,也就根本就是屬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是單純的「財產安全」!法律人應該以符合人民所恐懼與實害的核心重點,選擇法條;而非只論以「財產的侵害」,認為是「詐欺罪」,讓人民處於沒有以刑法為「健康保障」的餘地。

如果一個人賣毒酒,喝了會變成瞎子,這個行為人應該論甚麼罪?如賣毒米糠油,則犯了何罪?現在這些油,含有重金屬、不潔物,您吃了會生病、致癌變,這又是甚麼罪?

基礎事實對於被害人,都是相同的:都會傷到身體健康。這在刑法上除了故意傷害罪外,還有過失傷害罪。除了作為犯外,還有不純正不作為犯。可以發揮保障的效果!

整個主要爭點顯然不在於財產安全,但曾幾何時,司法竟轉質為「詐欺罪」;而不再是侵害生命、健康的刑法法條?究竟如果餿水油只是「謀財」而已;那幹嘛還要沸沸揚揚爭吵整個月,難道不是為了爭取制裁「害命」的黑心行為嗎?

如果要解決這類食品安全的方法,也是用辯證術解決,用「食安慰撫金」,來揚湯止沸,來舒緩民怨,顯然無法真正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的安全。

換句話說,刑事司法走偏了,用一個不是主爭議題的次議題來替代的話,則接下來會有用更多的檢驗標準來表達安撫人民的疑慮的辯證解決術。

二、從因果關係分析:在黑心商品的傷害罪因果關係的證明,則雖然有前後手,但是該項黑心有害物質之有無存在,很清楚;反之,詐欺財產犯罪的因果關係,則很複雜,在星級餐廳與平價夜市的有無被騙,會有不同。

三、被害人人數不同:如果20人一起去吃飯,由其中一人買單,則在傷害罪有20個被害人。但在詐欺罪,則只有一個被害人。因而,如果以傷害罪論處,則被害人人數眾多,應該有千萬人之多。但若以詐欺罪,則很有爭議。

四、是否需要故意才能成立?在傷害罪,不限於故意,過失也可成立。但在詐欺罪,則一定要故意才可。

五、待證事項的證據鍊不同:由於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要求的待證事項的證據,只要「證據戒指」就可以;但是在詐欺罪則因為待證事項的「證據鍊」龐雜鉅大,要證明行為人有用詐術、被害人受騙、因受騙而交錢、受到損害,行為人有詐騙故意、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在這麼「龐大的證據項鍊」中,只要「任何一個環節」不能證明,則又是被告無罪的判決。

其實,台灣的黑心食品戕害人民的健康,最簡單的,就是以人民受害的健康法益,去蒐證,並且就以侵害的健康法益的傷害罪,為刑事訴追;如此一來,如果行為人的商品,沒有侵害健康之情事,就應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反之,如果該商品,會侵害人民健康法益,則為何要轉換為詐欺罪,徒增困擾,並且在法庭上爭執的是財產安全被侵害,豈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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