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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提霍勒 給台灣鎖國經濟新思維

林建山/環球經濟社社長(台北市)/聯合報
法國經濟學家提霍勒以產業組織理論引入賽局理論方法,最為傑出的貢獻是,有效解開了壟斷行業競爭之政府干預管理政策抉擇問題,使他成為新規制經濟學理論框架構建的開拓者,因此榮獲諾貝爾經濟學獎,讓全世界對於自由開放市場經濟的廠商超限競爭,開啟了再檢視、再思索的新議程。
提霍勒針對自然壟斷行業競爭之政府干預管理政策抉擇問題,所做過最經典的研究,應是電力市場經濟大改革的檢討與建議。他以美國德州規制改革為例進行深度探討。因為,德州是美國唯一從消費端改革,即先從配電售電分離開始進行大改革,其他實施電改的州,則都是從發電輸電端開始,即以電廠電網分離為出發點。
提霍勒和電力經濟學者Joskow認為,在沒安裝智慧電錶的情況下,市場訊息不完全,社會次優選擇和壟斷市場均衡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針對這種自然壟斷產業市場施予「擴大競爭化改革」的結果,反而會嚴重降低整體市場效率。
實際的論證更發現了兩個問題:一、販售電力端市場,「完全競爭的體制」可能比「壟斷體制」更加無效率;二、當競爭不完全時,即便引入了獨立售電公司,其也會釘住傳統壟斷售電公司的定價機制,最終使電價無法下降。
也就是說,改革市場並沒有呈現競爭化的態勢,相反地卻出現了廠商合謀跡象,使雙方共同享有更豐厚的利潤。
最有意思的是,提霍勒特別提出相類似情形乃出現在台灣的油氣市場。台灣油氣市場改革,採取的方式是引入台塑,希望其能與原有的國有壟斷企業中油,形成競爭;但實際上,台塑將價格釘住中油價格,根本不曾發生過任何競爭,藉由釘住中油價格策略,台塑享有了高額的利潤。
同樣的在美國之例,於販售電力端市場,引入獨立售電公司制度,並不一定會增加售電市場的競爭性;而所謂「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也不一定比「壟斷的市場結構」更有效、帶來更低的售電價格。
問題的根源,主要是所有傳統的規制方法,都忽略了產業市場一向存在的資訊不對稱問題,以致市場管理者的政府,無法提供正當的激勵手段。提霍勒和拉豐也就在批判傳統規制理論的基礎上,創建了關於「激勵性規制」的一般框架,結合公共經濟學與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思想,以及資訊經濟學與機制設計理論的基本方法,有效解決了不對稱資訊下的規制問題,這也正是其能獲得諾貝爾獎委員會青睞的關鍵。
從提霍勒得獎,台灣長期一直以國內市場為界限的封閉系統思維,乃至常常肇致「鎖國經濟」思想瀰漫,而像過去美國經驗一樣,為此而自傷自棄於世界市場;特別是現行的企業併購法、NCC、公平法(反托辣斯法)更是如此,結果無非就是包括金融/航太/專門技術服務業在內的可國際化服務業,以及公用事業、若干新興高科技在內的自然獨占屬性製造業,都喪失了競爭性,更喪失了全球化競爭力。
此刻確有必要,檢討與改進這一重大政策缺失。
出處:
http://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4/267117/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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