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院執行腦死判定未過,即做器官捐贈器捐手術引發奪命爭議,國內心臟移植權威、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主任魏崢昨直言,在台灣若未通過腦死判定,便不應啟動後續器捐程序,即使因為某些狀況無法做腦死判定,醫師也不能扮演上帝,因只要沒有腦死,也許就有奇蹟出現;台大的這套流程,會加速患者心跳停止,有違醫學倫理。
恐會有人道爭議
魏崢說,即使台大所執行的無心跳器官移植,其流程、用藥與國外某些地區的準則相同,也不代表全無人道爭議;且前提是,國內沒有核准這樣做,醫院就不該計劃性地去做。
前衛生署(現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署長楊志良昨表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年實施後,判定腦死才能移除維生系統,以免發生類似安樂死的問題,而在此條例實施前,若有醫師在重症患者家屬同意下移除維生系統,且全案曝光,有可能會面對《刑法》等相關責任。
前衛生署(現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署長楊志良昨表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年實施後,判定腦死才能移除維生系統,以免發生類似安樂死的問題,而在此條例實施前,若有醫師在重症患者家屬同意下移除維生系統,且全案曝光,有可能會面對《刑法》等相關責任。
楊志良質疑違法
因此對於未判定腦死、而以移除維生系統等方式讓心跳停止的無心跳者器捐,必須先修法才能做。
楊志良說,2000年他擔任衛生署代署長時,立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明訂垂死病人本身若未先立下安寧緩和意願書,必須在無法自主呼吸、心跳且腦死情形下,家屬才能同意移除維生系統。
楊志良說,如有醫院配合家屬意願,移除未腦死病人的維生設備,即有觸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問題;若在2000年前曾有此舉,則可能要面對與《刑法》相關的法律責任。
依楊志良所言,對照台大醫院進行無心跳者器捐手術的時間為1998至2005年,其中有2年恐有違反《刑法》的疑慮,另外6年則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問題。
楊志良說,2000年他擔任衛生署代署長時,立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明訂垂死病人本身若未先立下安寧緩和意願書,必須在無法自主呼吸、心跳且腦死情形下,家屬才能同意移除維生系統。
楊志良說,如有醫院配合家屬意願,移除未腦死病人的維生設備,即有觸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問題;若在2000年前曾有此舉,則可能要面對與《刑法》相關的法律責任。
依楊志良所言,對照台大醫院進行無心跳者器捐手術的時間為1998至2005年,其中有2年恐有違反《刑法》的疑慮,另外6年則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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