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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3日 星期六

無差別殺人 有差別歧視(吳文正)

2016年04月07日

內湖4歲女童小燈泡慘遭無差別式殺害,引起許多關注與討論,將社會治安漏洞導向精神病人防治不足,認為《精神衛生法》規定強制住院之要件過嚴,所以才會發生這案件。值得商榷之處在於是否目前現行法律規定不足,以至於產生治安漏洞?若要修法,如何在保障人權與社會治安中間取得平衡。
此次行為屬於犯罪行為,要防範類似案件之發生,應該以社會治安之方向作思考,並非將犯罪歸類於精神醫療範疇,企圖以精神醫療作為解決社會治安之方法,同時將修正《精神衛生法》強制醫療作為唯一手段。
現行法律,其實已經有防治機制,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即可處以拘役與罰鍰;另外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明訂:「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由此可知,目前對於此案之兇嫌,身帶兇刀,在犯案地點徘徊,警察機關得依法予以預先防制,並非必須要修正《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之規定。 

罹病卻要遭受污名

若《精神衛生法》未來一定要修法,應該以「精神衛生專業法庭」(mental health court)取代現行之「審查會」,同時採取「治療性司法」(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為指導原則進行修法。此所謂「治療性司法」,亦即在精神醫療領域中,即是探討以法律作為手段,對精神病犯治療作科技整合,以產生具有「治療性」(therapeutic)之有益結果。
這種模式,不同於一般傳統法院法官採取被動之態度,而是在法官職權所及之範圍內,主動、積極採取適當之作為,以達到罹患精神疾病被告獲得最適當之精神醫療,以取代刑罰。參與之成員,包括律師、法官、精神科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
精神衛生專業法庭已經在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實施多年,成效良好,可以在減少精神病犯再犯之外,同時也可以兼顧到其應有包括醫療、住宿等權益,讓不幸犯輕罪之精神病犯轉向至醫療體系,接受醫療照護,以取代刑罰。因此,此種「治療性司法」模式,可將現行司法機關正在推展中之「修復式司法」併同推展,以解決現在社會中犯罪防制之目的。
任何刑事案件,由警察機關、司法機關主政,醫療機關為輔即可,醫療機關不同於警察機關,依法無強制處分權,無法實施搜索、拘留等治安所必要且合法之職務,精神病人犯罪,在犯罪人口之比例其實很低,犯罪者中有許多具有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這類人實在是不同於一般精神病人,治安與犯罪防制,仍應依據《刑事訴訟法》流程處理,讓醫療歸醫療,犯罪歸犯罪,切勿再將精神病人劃歸於治安範疇內,讓他們在罹病後還要遭受污名與差別化之歧視。 
精神科專科醫師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407/371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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