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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 星期五

別濫用行政作為 標籤化精障者

2016-04-03 02:13 聯合報 史為鏡/司法實務工作者(台中市)



內湖殺童案國人震驚,風聲鶴唳之際,台北市政府接獲舉報,以「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理由,將「搖搖哥」強制送醫治療。消息一出,輿論譁然。





有律師質疑「搖搖哥」是被公權力違法拘禁,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以求司法救濟。我國《提審法》適用的對象,連像搖搖哥這種「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或拘禁者」,亦得聲請法院提審。
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提審」的規定,係仿自英美法的人身保護令而來。凡有人民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或拘禁者,其本人或他人均可請求該管法院,於廿四小時內,向逮捕或拘禁的機關提審,將被逮捕或拘禁者交由法院審理。藉由中立法官介入個案的合法性審查,也審究該逮捕、拘禁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
市政府衛生局援引《精神衛生法》第卅二條規定,將搖搖哥強制送醫治療,理由是他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然對照一位政大學生提供的現場影片來看,當警察、醫護人員接近搖搖哥時,他閒坐校園裡,並無出現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危急情狀;北市府所持理由,難以說服法官認同拘禁「搖搖哥」的行為,是有正當理由存在。
另外,承審法官在聽取搖搖哥本人不同意住院、醫師評估其沒有強制住院的必要性、員警關於強制送醫過程的意見陳述後,裁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強制送醫程序違法。法官以此彰顯保障人權之用心,殊值肯定。
最後,希望台北市政府在內湖女童慘案後,應該盡力安撫社會民心,而不是恣意以行政作為對「精神障礙者」予以標籤化。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39/1605747-%E5%88%A5%E6%BF%AB%E7%94%A8%E8%A1%8C%E6%94%BF%E4%BD%9C%E7%82%BA-%E6%A8%99%E7%B1%A4%E5%8C%96%E7%B2%BE%E9%9A%9C%E8%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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